婚姻登记无效和婚姻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有一些区别:

1. **婚姻登记无效**:
- 指的是在婚姻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如登记材料不完整、程序不符合规定等,导致婚姻登记的效力存在问题。
- 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本身是存在的,只是登记过程存在问题,可以通过补正程序来纠正。
- 例如,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婚姻登记,或者登记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
2. **婚姻无效**:
- 指的是婚姻自始至终就没有法律效力,即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
- 这种情况通常涉及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条件,如一方为未成年人、一方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等。
- 婚姻无效通常是不可逆转的,一旦确认无效,婚姻关系即被视为从未存在。
**为什么它们不一样**?
- **原因不同**:婚姻登记无效是程序性问题,而婚姻无效是实体性问题。
- **后果不同**:婚姻登记无效可以通过纠正程序得到解决,而婚姻无效则意味着婚姻自始无效,通常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并解除。
总结来说,婚姻登记无效主要指登记程序上的瑕疵,而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在实体上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两者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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