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我国规范律师职业行为的重要法律。以下是《律师法》的全文及其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依法执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律师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律师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和权利**
第六条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第七条 律师执业许可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第八条 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执业考试合格证书;
(三)律师实习证明;
(四)品行证明。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执业,并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予执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律师执业权利:
(一)接受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人、辩护人等;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进行调查取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与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进行沟通;
(五)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
(六)依法提出回避申请;
(七)依法提出上诉、申诉;
(八)依法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
(九)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十)依法进行和解、调解;
(十一)依法提出辩护、代理意见;
(十二)依法申请执行;
(十三)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十四)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
(二)保守执业秘密;
(三)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四)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及时履行职责;
(五)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九)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
(四)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五)有符合本法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
(三)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身份证明;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准予设立,并发给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予设立,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
(二)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为律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四)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五)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六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从事与律师职务无关的活动;
(四)收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五)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从事与律师职务无关的活动的;
(四)收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一)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节轻微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情节较轻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较轻的;
(四)从事与律师职务无关的活动,情节较轻的;
(五)收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情节较轻的;
(六)进行不正当竞争,情节较轻的;
(七)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四)收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的;
(五)进行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
一、律师执业许可
(一)律师执业许可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4.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5. 形品行良好。
(二)律师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 申请书;
2. 身份证明;
3. 律师执业考试合格证书;
4. 律师实习证明;
5. 行为良好证明。
(三)律师执业许可的审批程序:
1. 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 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执业,并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予执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
4.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5.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书;
2. 章程;
3. 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身份证明;
4. 律师身份证明;
5. 财务管理制度;
6. 其他有关材料。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
1. 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 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准予设立,并发给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予设立,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一)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3. 从事与律师职务无关的活动;
4. 收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5. 进行不正当竞争;
6. 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四、法律责任
(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1.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2.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 从事与律师职务无关的活动的;
4. 收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5. 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6. 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二)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1. 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
2.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
3.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4. 收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的;
5. 进行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的;
6. 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本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抵触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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