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我国专门规范律师制度的重要法律。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全文,以及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文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当事人或者特定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人委托律师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律师不得拒绝。
第六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不受干扰、限制、恐吓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保障和救济制度。
第八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和责任
第九条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许可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学历证明、身份证件、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实习证明等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三)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 律师执业责任:
(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三)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接受与委托事项或者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委托;
(五)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六)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律师执业禁止事项:
(一)担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职务;
(二)接受委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不得参与办理与该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仲裁、调解和其他法律事务;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一)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必要的办公设施;
(四)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律师。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程序:
(一)提交设立申请书;
(二)提交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申请书;
(四)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六)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遵守本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 律师协会
第二十一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第二十二条 律师协会的设立:
(一)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必要的办公设施;
(四)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律师。
第二十三条 律师协会的设立程序:
(一)提交设立申请书;
(二)提交律师协会章程;
(三)提交律师协会设立登记申请书;
(四)提交律师协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六)颁发律师协会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的职责:
(一)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律师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制定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四)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律师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接受委托办理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侵占、挪用当事人委托费用的;
(五)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违反本法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接受委托办理案件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组织律师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律师进行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七条 律师执业许可机关、律师协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律师执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 律师法司法解释
以下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一些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对律师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详细解释,如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代理诉讼、律师执业纪律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律师代理案件收取律师费若干问题的通知》(1993年12月21日起施行)
该通知对律师代理案件收取律师费的标准、方式等作出了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问题的答复》(1998年1月20日起施行)
该答复明确,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因当事人不按时支付律师费,导致律师无法完成代理工作,律师有权要求当事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情况以最新司法解释为准。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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