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律师法》全文的司法解释,包括总则、律师的执业条件和执业机构、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责任等部分: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律师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诚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 国家支持律师事业的发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第六条 律师执业实行执业许可制度。
二、律师的执业条件和执业机构
第七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品行良好;
(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第八条 律师执业机构分为以下几类:
(一)律师事务所;
(二)法律服务机构;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
(四)法律援助中心。
第九条 律师执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三)有必要的执业设施和人员;
(四)有完善的执业管理制度。
第十条 律师执业机构设立,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证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律师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三、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代理诉讼;
(二)提供法律咨询;
(三)担任法律顾问;
(四)代为起草、审核法律文书;
(五)参与调解、仲裁活动;
(六)代为处理法律事务;
(七)依法应当由律师承担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取证;
(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依法向法院提交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法律文书;
(五)依法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材料;
(六)依法申请调查取证;
(七)依法提出回避申请;
(八)依法向有关机关提交证据、意见和代理意见;
(九)依法申请延期审理、撤诉、变更诉讼请求等;
(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执行。
第十五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依法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仲裁活动;
(四)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
(七)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九)不得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十)不得利用律师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律师协会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第十七条 律师协会应当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制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二)对律师进行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考核;
(三)调解律师执业中的争议;
(四)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五)加强与司法机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系,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律师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理事会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拨款;
(三)其他合法收入。
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律师协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律师协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律师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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