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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婚姻法房产分配,婚姻法2003年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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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的规定是在2001年《婚姻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以下是2004年《婚姻法》中关于房产分配的一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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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产属于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包括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

2. **房产分割原则**:在夫妻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房产登记问题**:如果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房产的出资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 **房产赠与问题**:如果一方将房产赠与子女或其他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该赠与行为在法律上不生效,离婚时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 **房产继承问题**: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中一方去世,另一方有权继承该房产。

至于2003年的新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2003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生产、经营的收益等。

2. **细化离婚财产分割**:对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2003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了分割原则和具体操作方式。

3. **增加过错赔偿条款**:对于离婚时存在过错的一方,2003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动,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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