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确保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1. 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街道、村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
2.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
3. 森林防火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周边。
4. 气象监测站点、供电设施、通信设施、交通设施等重点保护设施周边。
二、禁止燃放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1.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2. 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举报电话:xxxx-xxxxxxx。
四、宣传教育
请广大居民朋友们遵守本通告,自觉抵制燃放烟花爆竹,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安全。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居民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敬请广大市民予以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xx市烟花爆竹禁放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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