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官员的品级制度是一种用以区分官职等级和职责的制度。在明朝和清朝时期,官职分为九品,从一至九品,一品为最高,九品为最低。四五品则介于中间,具体如下:

- 四品:属于中级官员,品级在正四品和从四品之间。
- 五品:同样属于中级官员,品级在正五品和从五品之间。
正四品到正五品之间,官员一般负责地方行政和司法等事务,属于中层领导干部。例如,知府、知州等地方行政官员,或按察司、布政司的副职等,都是四五品官员。这个级别的官员在古代社会中已经具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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