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65年和1966年,中国正处于“文化大革命”前夕,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婚姻状况有以下特点:

1. **婚姻自由度**:尽管在“文化大革命”前,中国已经实现了婚姻法的改革,提高了婚姻自由度,但实际操作中仍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尤其是在农村地区。1965年和1966年的婚姻状况反映了这一时期的社会现实。
2. **婚姻登记**:在这一时期,婚姻登记制度已经建立,但登记程序可能不如现在那样规范和便捷。许多人可能通过村或镇的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登记手续。
3. **婚姻年龄**: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男性的法定结婚年龄为20岁,女性为18岁。因此,65年和68年的婚姻年龄可能符合法律规定。
4. **婚姻稳定性**:由于社会动荡,一些婚姻可能会受到影响,但总体上,这一时期的婚姻相对稳定。
5. **婚配对象**:在这一时期,婚配对象的选择受到家庭背景、政治立场等因素的影响。一些人可能因为政治原因而选择与特定的人结婚。
6. **婚俗**:当时的中国婚俗相对传统,包括求婚、订婚、结婚等环节,但具体细节可能因地区而异。
至于1965年和1966年的婚姻与1968年的婚姻相比,以下几点可能有所不同:
- **社会环境**:1968年,“文化大革命”已经全面展开,社会动荡加剧,可能对婚姻状况产生一定影响。
- **婚姻政策**:随着“文化大革命”的深入,一些婚姻政策可能发生变化,如“红卫兵”组织对婚姻的影响。
- **婚配对象**: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一些人可能被迫与特定的人结婚,这可能与1965年和1966年的婚姻状况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1965年和1966年的婚姻与1968年的婚姻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存在一些差异,但总体上都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状况。
「点击下面查看原网页 领取您的八字精批报告☟☟☟☟☟☟」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