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法规,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的规定做了以下主要内容:

###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主要规定:
1. **登记机关**: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
2. **结婚登记**:
- 双方当事人须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 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审查无误后,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结婚证书。
3. **离婚登记**:
-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可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 审查无误后,发给离婚证。
4. **补领结婚证**:
- 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补领。
-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5. **补领离婚证**:
- 离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补领。
-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 **禁止行为**: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登记结婚。
-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禁止登记结婚。
2005年《婚姻登记条例》是对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执行和完善,没有对原有规定进行重大修改。如果需要查看详细条文,可以查阅当时的正式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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