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体系下,被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被收养的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意味着被收养的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与养父母的其他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以下是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此,被收养的子女在法律上是享有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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