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都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中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不起诉决定,但它们有以下几个主要区别:

1. 法律依据:
- 特别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规定,对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没有退赔退赃,没有过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酌定不起诉。
2. 适用条件:
- 特别不起诉: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况。
- 酌定不起诉:除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外,还要求犯罪嫌疑人没有退赔退赃、没有过错等情形。
3. 审查过程:
- 特别不起诉:通常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只要认为符合上述条件,即可作出特别不起诉决定。
- 酌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除了考虑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外,还需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退赔退赃、有无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4. 申诉程序:
- 特别不起诉:如果当事人不服特别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 酌定不起诉:如果当事人不服酌定不起诉决定,同样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总之,特别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条件、审查过程和申诉程序等方面。特别不起诉更为严格,仅考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况;而酌定不起诉则在此基础上,还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退赔退赃、有无过错等因素。
「点击下面查看原网页 领取您的八字精批报告☟☟☟☟☟☟」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