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婚姻过错方的判决,民法典规定如下:
1. **离婚判决**:如果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当判决离婚。
2. **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非直接经济损失。
3. **赔偿数额**: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无过错方的损失程度以及过错方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4. **财产分割**:离婚时,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可能受到影响。如果过错方有转移、隐藏、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法院可以判决减少其应得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还规定,无过错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的,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案件的处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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