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中,婚姻中的重大过错通常指的是以下几种行为:

1. **重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长期共同居住。
3. **家庭暴力**:一方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精神或者性方面的暴力行为。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方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或者精神上的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5. **与他人通奸**: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存在上述重大过错,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以判决该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这种规定旨在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惩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
具体到《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遗嘱扶养协议的,应当予以撤销。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对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婚姻忠诚和保护弱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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