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起名、公司取名核名的规则主要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核名规则:

1. **企业名称构成**: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2.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应当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地名规范化简称。但不得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地名作为企业名称。
3. **字号**: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且不得与同行业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4.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符合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可以选择具体行业名称或者行业特点作为字号后面的补充。
5. **组织形式**:企业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根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应当在企业名称中体现。
6. **字数限制**:企业名称的长度一般不超过20个字。
7. **禁止性规定**:
- 禁止使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 禁止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词语。
- 禁止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禁止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
- 禁止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8. **商标法规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在先取得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造成公众混淆。
9. **核名程序**: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办理。企业应当通过企业名称查询系统查询是否重名,提交核名申请,待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该名称。
企业在取名和核名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上规则,并可通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官方渠道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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