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数和合数是数学中的两个基本概念:

1. **质数**:一个大于1的自然数,除了1和它本身以外不再有其他因数的数。例如,2、3、5、7、11等都是质数。
2. **合数**:一个大于1的自然数,除了1和它本身以外,还有其他因数的数。例如,4(因数有1、2、4)、6(因数有1、2、3、6)、8(因数有1、2、4、8)等都是合数。
关于质数和合数是否能成为互质数:
- **互质数**:两个数的最大公因数是1,这两个数就称为互质数。
质数和合数可以成为互质数。例如,质数3和合数4就是互质数,因为它们的最大公因数是1。同样,质数5和合数6也是互质数。
总结来说,质数和合数之间没有必然的互斥关系,它们可以成为互质数,也可以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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