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有权进屋搜查,但这种搜查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法院执行局可以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办公地点等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场所。具体来说,搜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2. 必须有两个以上执行人员参加;
3. 不得少于两人进行;
4. 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令;
5. 应当制作搜查笔录,并由执行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法院执行局在搜查时违反上述程序,被搜查人或者见证人可以拒绝搜查或者要求执行局重新进行搜查。如果搜查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或者检察院投诉或者控告。
总之,法院执行局在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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