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严禁燃放烟花的通知】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噪音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春节期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
(二)居民住宅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天然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四)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等公共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禁放时间
(一)即日起至春节期间(农历正月初一至正月十五);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知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倡议广大居民
(一)自觉遵守本通知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二)积极向亲朋好友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劝阻他人燃放;
(三)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让我们共同努力,过一个平安、祥和、文明、环保的春节!
特此通知。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点击下面查看原网页 领取您的八字精批报告☟☟☟☟☟☟」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