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禁食狗肉的原文,以下是一段摘录:

“为加强犬类养殖、经营、管理,规范犬类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经营、食用犬肉。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指定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犬肉的,没收经营犬肉及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用犬肉的,责令停止食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这段文字摘自青岛市的某项地方性法规,详细规定了禁止经营和食用犬肉的相关内容。但请注意,法规的具体内容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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