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以下是一个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引读案例及其法条分析:

**案例**:
李先生与王女士于200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李。2018年,李先生因病去世,留下房产、存款等遗产。王女士和小李在处理遗产时产生了分歧。王女士认为,作为配偶和儿子的母亲,她有权继承李先生的全部遗产。而小李则认为,自己作为儿子的继承权也应得到保障。
**法条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第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第三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案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李先生与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遗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王女士和小李都有权继承李先生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应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继承。王女士作为配偶,小李作为儿子,均有权继承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王女士和小李应平均分割李先生的遗产。
综上所述,王女士和小李均有权继承李先生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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