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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取得方式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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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取得方式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物权取得方式及其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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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始取得**:

- **先占**: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先占是指先占者对无人占有的物进行占有,从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 **添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添附是指因自然或者人为原因,使得原物与新增物混合,形成新物,新物所有人取得该新物的所有权。

- **拾得遗失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返还失主,但失主不明确的,拾得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 **发现埋藏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发现埋藏物的人应当返还失主,但失主不明确的,发现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 **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该财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 **继受取得**:

- **买卖**: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买卖方式取得物权。

- **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赠与方式取得物权。

- **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取得相应的物权。

- **遗赠**: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条,遗赠人可以指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继承其财产,受遗赠人取得相应的物权。

以上仅为物权取得方式的一些基本法条,具体情况还需结合《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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