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无效和婚姻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分别指代不同的情况和后果:

1. **婚姻登记无效**:
- 指的是在法律程序上,婚姻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 这种无效通常是由行政错误导致的,比如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登记时出现了错误,例如登记了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遗漏了必要的信息等。
- 婚姻登记无效可以通过行政程序纠正,例如申请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
2. **婚姻无效**:
- 指的是法律上认为婚姻自始至终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 婚姻无效通常是由于以下原因:
- 当事人之间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未如实告知对方;
- 一方或者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作出结婚决定;
- 使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
- 重婚,即一方已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
- 婚姻无效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确认,一旦婚姻被认定为无效,法律将不会承认其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不成立。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 **发生原因**:婚姻登记无效通常是由行政程序中的错误导致的,而婚姻无效则是由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引起的。
- **法律后果**:婚姻登记无效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得到纠正,而婚姻无效则意味着婚姻自始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被法律否定。
在实际操作中,区分这两种情况对于确定当事人权益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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