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充真"和"以次充好"都是指用假冒伪劣的货物、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冒充真实的商品,欺骗消费者,这种行为在我国是被严厉禁止的,也是违法行为。

关于"以假充真"的司法解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假充真的行为,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使用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假冒他人的专利、假冒他人的厂名、厂址、假冒他人的认证标志等手段,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以次充好"的司法解释,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二)擅自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
(四)伪造、篡改产品标识的;
(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对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可以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同时,对于涉及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环节,执法机关还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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