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都是指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它们在法律性质、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1. 法律性质:
- 婚姻无效:是指自始至终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即从法律上认定该婚姻关系不存在。
- 婚姻撤销: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因某些原因,法律规定可以撤销该婚姻,但婚姻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确认婚姻关系,即婚姻撤销前是有效的。
2. 适用条件:
- 婚姻无效: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a.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b. 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c. 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 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 婚姻撤销: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a. 一方或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
b. 一方或双方在结婚登记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3. 法律后果:
- 婚姻无效:一旦婚姻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双方财产按非法同居处理,如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 婚姻撤销:撤销婚姻后,当事人可以选择重新确认婚姻关系,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补办结婚登记。撤销婚姻前,双方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总之,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的区别在于法律性质、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婚姻无效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婚姻撤销则是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因特定原因可以撤销,撤销后双方可以重新确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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