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的规定,关于姓名,公安部有如下规定:

1. **姓名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姓名中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和生造字,也不得使用数字、符号等。
2. **姓名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姓名中不得含有违反公序良俗的字样,不得含有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不良信息等。
3. **姓名中不得有侮辱性内容**:姓名中不得含有侮辱、诽谤、贬低他人或者具有其他侮辱性、贬损性的字样。
4. **姓名应当保持一致性**:一个人的姓名在同一时期内应当保持一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姓名,需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5. **婴儿姓名的选择**:婴儿的姓名应当由父母双方共同商定,并在出生登记时填写。
6. **姓名的变更**:公民需要变更姓名的,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姓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以上是公安部关于姓名的一些基本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咨询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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