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通常被认定为行政行为,原因如下:

1. **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婚姻登记是由***行政机关(如民政部门)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的,因此符合行政行为的定义。
2. **行政性质**:婚姻登记具有强制性,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必须通过登记程序确立婚姻关系。这是由***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而不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自发形成的。
3. **程序性**:婚姻登记的过程是按照行政程序进行的,包括提交申请、审查、登记等步骤,符合行政行为的程序性特征。
然而,将婚姻登记完全视为民事行为也有其道理:
1. **民事法律关系**:婚姻登记确立的是婚姻法律关系,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
2. **民事权利义务**:婚姻登记后,夫妻双方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这是基于民事法律的规定。
至于为什么婚姻登记没有结果,这可能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
1. **程序未完成**:如果申请人没有完成所有登记程序,如提交材料不全、未按期办理等,婚姻登记可能无法完成。
2. **条件不符合**:如果申请人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如年龄、健康、单身状态等,婚姻登记将无法进行。
3. **行政决定**: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因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存在其他原因,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综上所述,婚姻登记既是行政行为也是民事行为,具有双重属性。在具体实践中,根据不同角度和需要,可以对婚姻登记进行不同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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