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当事人本人**: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首先是婚姻当事人,即结婚的男女双方。
2. **近亲属**:如果当事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其近亲属可以代为行使。近亲属通常包括:
- 父母
- 子女
- 兄弟姐妹
- 妻(夫)的兄弟姐妹和夫(妻)的兄弟姐妹
3. **其他利害关系人**:除了当事人和近亲属外,还有可能存在其他与婚姻无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例如:
- 未婚先孕的女方父母
- 因婚姻无效而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请求,否则将丧失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婚姻无效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对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请求权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婚姻的请求。对于其他无效婚姻情形,请求权人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如果超过一年,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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